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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11-03 00:00:00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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