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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方可以主张公房承租权

更新时间: 2020-11-11 00:00:00

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专属证书登记在一属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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