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规则
1、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币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出(即踢动放置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
2、在球被踢出前,(除开球队员外)其余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 米;球被踢出后有明显移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3、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4、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5、任何违反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6、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7、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一场球90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8、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9、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角球、前场任意球或带球进入对方禁区且暂未完成进球,则应延长时间至进攻结束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