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印刷广告基于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后的净收入,并计算从价税率。
从1985年7月1日起,一般报纸的平面广告税率为4%,其他广告税率为11%。
广告税是印刷广告和制造应税广告者的纳税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广告费收入用作为纳税标准。
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对于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销售(业务)收入的15%内可以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