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私房不能出租
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有的、产权明确的房屋。代理人代理出租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违法建筑;
6、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批准的;
7、危险房屋;
8、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9、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