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伤残军人安置政策
2017年退役伤残军人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2、安置计划,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安置补助,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