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义务兵的身体条件
身体标准: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身高标准:男性162厘米上,女性160厘米以上。
体重标准: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二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 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 8,左眼裸眼视力4、 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其视力、身高标准还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