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更新时间: 2020-07-13 00:00:00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担保法解释第二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相关文章书法四大家之一黄庭坚的故事泰坦尼克号你所不知道的十件秘事北欧神话中的十大怪物之火巨人苏尔特尔二九三九四九五九是什么意思最恐怖的鬼故事,第几个吓死你了?中国历史上最有钱的十位名妓 穷的只剩钱中国十大上古僵尸之一 犼是僵尸王还是神兽详解最经典十大历史剧《大明王朝》纪念碑谷1第三关攻略红楼梦第七十四回的概括 上一篇:辟谷为什么吃红枣 下一篇:农历三月三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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