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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10-28 00:00:00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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