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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地址 上海公租房分布在哪里

更新时间: 2021-07-07 13:29:37

导语:只要符合公祖条件,大家就可以居住在公租房里。公租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可以每5年续签合同的。今天小编打算和大家来聊聊:上海公租房地址在哪里?上海公租房分布在哪里?接下去小编带大家见识下吧,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公租房地址

上海公租房

1、浦东新区

受理地址:浦三路930弄1号

电话:50591069

微信公众号:浦东公租房

2、浦东新区(临港地区)

受理地址:紫杉路158弄A1幢2楼

电话:68286023

微信公众号:临港地区公租房

3、徐汇区

受理地址:上中路462号1号楼3楼

电话:64835777

微信公众号:憓家

4、长宁区

受理地址:威宁路462号

电话:62331717

微信公众号:长宁公租房

5、普陀区

受理地址:交通路1533号

电话:62060073

微信公众号:荣和公租房

6、静安区(原静安)

受理地址:安远路427号

电话:62665300

微信公众号:静安公租房

7、静安区(原闸北)

受理地址:谈家桥路156号1楼

电话:52049817

微信公众号:闸北公租房

8、虹口区

受理地址:水电路1716号2楼

电话:55157577

微信公众号:虹口公租房

9、杨浦区

受理地址: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电话:55088570

微信公众号:杨浦公租

10、黄浦区(原黄浦)

受理地址:中华路777号

电话:63231220

微信公众号:上海黄浦公租房

公租房

11、黄浦区(原卢湾)

受理地址:徐家汇路454弄36号乙

电话:64186357

微信公众号:卢湾公租房

11、宝山区

受理地址:宝杨路1369号2楼

电话:56671727、56753025

微信公众号:宝山公租

12、闵行区

受理地址:雅致路215号9楼

电话:62966175

微信公众号:闵行保障房

13、嘉定区

受理地址:嘉戬公路118号1楼

电话:39595036

微信公众号:嘉定公租房

14、金山区

受理地址:浩源路289号

电话:67296611

网址:暂无

微信公众号:上海金山公租房

15、松江区

受理地址:乐都西路867号2号楼2楼

电话:37015571、57819135

微信公众号:松江公租房

16、青浦区

受理地址:一线街55号

电话:69214132、69206089

微信公众号:青浦公租房

17、奉贤区

受理地址:南桥镇南奉公路8841号

电话:57427878

微信公众号:奉贤公租房

18、崇明区

受理地址:城桥镇西门路313号

电话:69690831、69619119

微信公众号:上海崇明公租房

特别注意: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请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事先联系咨询。联系咨询;市筹公共租赁住房请咨询上海地产住房保障公司。

公租房图片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4项规定。

上海公租房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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