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医学观察条件证明
解除医学观察条件证明:
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
疾病名称:XXX,
发病日期:X年X月X日,
诊断日期:X年X月X日,
报告单位:XXX,
学校名称专家意见:XXX,
结论:病人已治愈,可以入校就读。
年月日(盖章)签名:XXX。
密切接触者应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加强对居家观察对象的管理。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