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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的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11-04 00:00:00

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的义务有:

1、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2、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3、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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