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退税问题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认为软件企业的筹划点主要是在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一定时,尽可能多退回。增值税的金额,因为按上述规定,该税在一定条件下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此退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认为软件企业的筹划点主要是在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一定时,尽可能多退回。增值税的金额,因为按上述规定,该税在一定条件下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此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