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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与先占原则

更新时间: 2020-09-17 00:00:00

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或抛弃物,也就是说对象上没有所有权的存在,此时可以先占。 对于遗失物,是必须上交或返还失主的,这里拾得人无权占有。 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划分,这里是看事实情况。

《物权法》相关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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