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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处罚规定

更新时间: 2020-09-17 00:00:00

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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