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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报销的条件

更新时间: 2020-11-01 00:00:00

生育医疗费报销条件如下:

1、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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