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4种思维方法
1、纳与演绎是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思维方法。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即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方法,即从一般原理推论出个别结论。归纳和演绎的客观基础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个性和共性、特殊和普遍的关系。归纳和演绎是辩证统一关系: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归纳的前提。在实际的思维过程中,归纳和演绎相互补充、交替使用。
2、分析与综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思维方法。分析是在思维过程中把认识的对象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方面、特性等,对它们分别加以研究,认识事物的各个方面,从中找出基础的部分、本质的方面。综合是把分解出来的不同部分、方面按其客观的次序、结构组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对事物整体的认识。
3、抽象与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抽象是对客观事物某一方面本质的概括或规定。思维具体或理性具体是在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它不同于感性具体。感性具体只是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具体,而理性具体是在感性具体基础上经过思维的分析与综合,达到对事物多方面属性或本质的把握。
4、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思维过程同客观事物的历史过程和认识的历史过程应当符合,也就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在要求。逻辑指的是理性思维或抽象思维,它以理论的形态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