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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09-15 00:00:00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1、城镇女四十至五十五周岁,男五十至六十周岁内人员;

2、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或者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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