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1、《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
(1)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3)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第五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