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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 2020-11-05 00:00:00

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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