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于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一开始便辖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省。后来北洋政府于原22省的基础上,增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在北洋政府时期结束后,新组的国民政府将这些特别区域和宁夏、青海一同建为6个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个地方。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