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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技巧,选择有利的方法

更新时间: 2021-01-26 15:24:56

委托调查公司vs自己取证一般权利持有人对本领域的知识研究是理解非常深入,堪称专家,但在遇到被侵权的时候,对取证的方向、范围、细节、手段等就难很好的把握,往往明明能胜诉的案件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委托具有专业背景及成熟打假经验的调查公司往往是最为有效且经济的途径,一般调查公司皆拥有一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调查团队或者顾问团队,并且在多年的操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熟练的诉讼技巧,取什么证及如何取都驾轻就熟,最终取得证据既丰富又精确,甚至连审案法官对调查公司的取证能力也不能不另眼相看。

经过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的证据有效在法律实物中,有一个常常提及的机构即各级公证机关,其法定义务之一是“保全证据”,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理论上可推定为真。《民事诉讼法》第59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条法律条款可看出,公安机关保全的证据,与法院依法保全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充分运用好公证机关收集并保全的证据,对于赢得诉讼非常有效。而个人往往不易取得或没有熟练技巧运用相关证据。

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条规定为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人在诉前向法院提请保全提供了法理依据。2002年1月最高法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权侵权案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也未商标侵权案诉前证据保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同样提供了保全证据的依据。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给予审理。如此来看,保全证据的侵权案件在侵权案实施中是大量存在的,实施保全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为法律所许可,若超过时限则保全措施应解除或销毁、发还证据,并且申请人还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基于此条法律当事人(被侵权人或者受委托人)在提起侵权诉讼的时候同时可以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的申请,包括:保全被控侵权的产品;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明细、账册,查调其财务状况及侵权违法所得,以为确定赔偿金额做依据;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的侵权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取证据有两种方式:其一运用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对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需依职权履行调查取证的责任,而无需申请;其二当事人申请,在职权范围内缩小了调查范围后,若无主动申请,法院往往没有主动意识去继续调查取证,此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经过审查判断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取证机制,若符合法院取证范围,则会展开取证工作,否则驳回。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需注意,范围必须合法,举证时限未超过。法院在取证时往往采取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的方式,直观记录下侵权行为,还有记录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而对书籍、cd制品、商标等易于调查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扣押、提取手法,在调查过程中,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明细是最难调取到的,一般都会遭遇有力的阻挠或者故意隐藏,不配合调阅。

还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在我国现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5章有专项规定。专门管理专利的部门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有责任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如查阅、复制、打印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如合同)、财务明细、账册等,也可当面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还可采用工具测量、拍摄照片、视频的方式对现场进行查勘,查证侵权行为。凡涉嫌侵权专利权的,有权要求其现场演示,对产品侵权的,有效当场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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