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管辖异议怎么处理
(一)仲裁庭
下列事项是属于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异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二)法院
法院是否有权决定以及在何时有权决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