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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何不同

更新时间: 2020-11-06 00:00:00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不同之处有:

一、义务来源不同。

二、限制的行为不同。

三、期限不同。

四、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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