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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11-03 00:00:00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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