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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 2020-10-29 00:00:00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条件有:

1、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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