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之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该原则也称之为领土原则,即熊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出发,主张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使本国或者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罚。属地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又分为主观的领土管辖原则、客观的领土管辖原则和行为结果择一选择。主观的领土管辖原则则是指凡是在本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不论结果发生于何处,均适用于本国刑罚。客观的领土管辖原则使指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处,只要其结果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于本国法律。行为和结果择一原则是指只要犯罪行为和结果由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罚。属地原则的缺陷在于未能解决在国外的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为题,所以单纯采取这一项的国家很少。
属人原则该原则也称之为国籍原则,即主张以行为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是基于国家对其本国公民的属人优越权而产生的。
保护原则该原则也称之为安全原则,该原则主张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是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该原则较完善,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就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不同问题,因而各国刑法在采用这一原则时也多在一定的范围内。
折衷原则该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的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原则在当前被大多数国家采纳。
普遍原则该原则主张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处罚。该原则只有少数国家如土耳其、意大利采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国的阶级利益、法律观点不同,对所有犯罪都实行普遍管辖权是不可能的。
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该原则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由民事管辖权的一个原则发展起来的。《东京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犯罪人或受害人在一个缔约国由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有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