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调整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其它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是作为“公司宪章”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的信用证明,还是公司对内管理的依据。世界各国公司法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赋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并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不仅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后,对公司章程指定做出了较为宽松的敖征,增加了公司自治的权力。例如,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议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按出资比例表决,也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按人表决,这较之过去的规定就灵活得多,而且是把这一表决授予公司本身,公司又把这种表决权规定在章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