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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 2021-03-15 00:00:00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私款。公款私存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转为私人储蓄存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账内私存和账外私存两种形式。前者指单位人员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仍纳入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中。后者指的是单位人员将公款为谋取利息将公款私设为单位账户进行存放。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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