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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0-11-01 00:00:00

特殊保护原则包括: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取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女性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六个月内除女性存在重大过错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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