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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告特警对公民滥用职权罪

更新时间: 2020-11-08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公民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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