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