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
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础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的费用。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