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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10-29 00:00:00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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