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是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满足其中任意一条都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支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