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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0-11-04 00:00:00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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