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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 2020-10-24 00:00:00

1、根据规定,对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给予三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2、对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视同企业退休职工,纳入一次性补助发放范围。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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