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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11-03 00:00:00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

一、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际违约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三、不适当履行

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四、其它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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