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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补偿

更新时间: 2020-11-06 00:00:00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补偿金,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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