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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有规定吗

更新时间: 2020-11-01 00:00:00

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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