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条件如下: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主要政府对土地使用证的审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让的方式,即使用者全额交付出让金领取使用者。一种是划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划拨。对于两种都不适用的土地还可以使用协议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