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3、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4采取强制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