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的权力结构
美国联邦制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实现了中央集权,1787年宪法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上,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分割,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而且每一部分掌握的权力都不超过其他部分。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和统一的联邦财政权。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
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法案仍可生效;
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
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
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
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最高法院依据宪法可以宣布国会或总统批准的法令违宪。
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
此外,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并均实行任期制,体现了权力的来源是人民,即人民主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