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会计分录
开办费摊销的会计分录是:
1、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2、国税函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