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补充侦查的规定有: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