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是哪十恶
第一,谋反;第二.谋大逆;第三,谋叛;第四,恶逆;第五,不道;第六,大不敬;第七,不孝;第八,不睦;第九,不义;第十,内乱。
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词。
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的十恶之名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564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那么十恶罪具体指什么呢?
第一,谋反 企围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第二.谋大逆 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第三,谋叛 背叛朝廷。
第四,恶逆 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第五,不道 杀戮无辜。
第六,大不敬:冒犯帝室尊严。
第七,不孝 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第八,不睦 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第九,不义 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第十,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