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最迟不得超过几小时
不得超过2小时。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要迅速主动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如发生地震、洪涝灾害,危化品和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火灾、爆炸,重大社会稳定事件等,要边报告、边跟踪续报。
有关部门应与事发现场建立固定联络渠道,指定现场指挥部专人与省政府应急办保持联系,节假日等特殊敏感时期,要实行“日报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