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离婚登记人数大降43% 江苏近四成离婚申请在冷静期撤回
2021年离婚登记人数大降43%
离婚率
2021年江苏全省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40435对,当年完成离婚登记134943对,占离婚登记申请总数的56.12%;87635对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或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占比36.45%;17857对因处于离婚冷静期或登记发证期,尚未办结,跨年至2022年继续办理。也就是说,去年江苏近四成离婚申请在冷静期撤回。
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比2020年(373.3万对)下降了约43%。
去年213.9万对夫妻离婚
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763.6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2020年跌破900万对大关后,结婚登记数据再次跌破800万对大关。
根据报道,这也创下了1986年(民政部网站公布有1986年以来的数据)以来的新低,仅为2013年最高峰的56.6%。
分省份来看,有10个省份结婚人数达到或超过30万对,分别是河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安徽、河北、湖北、湖南、云南,其中河南、广东和四川均超过50万对,广东和河南均为59.1万对,并列第一。
去年有个热点话题是“离婚冷静期”。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当事人离婚申请30天后,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反悔,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以及婚姻辅导的有效开展,减少了冲动离婚的发生。
关于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婚姻冷静期的构成要件: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其二,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其三,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其四,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五;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实行离婚冷静期的积极意义:
离婚冷静期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完善了我国的离婚制度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当代社会轻率离婚的现象愈加严重,成为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规定离婚冷静期能够完善离婚制度,防止轻率离婚,满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
(二)在登记离婚中为婚姻登记机关适用离婚冷静期提供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将使全国的婚姻登记机关适用统一的离婚冷静期,有法可依,标准统一,避免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和适用结果因地而异,从而保障立法和执法的统一性。
(三)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稳定,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
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赌气等原因产生的矛盾,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
(四)协调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追求婚姻关系上的实质正义
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然涉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利益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实质正义。
(五)实行离婚冷静期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家庭法历来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并将其作为一项政策的两端,必须兼顾而行。同时,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故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