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