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职责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